Ping-Wu 写了: ↑2018-11-10 3:59
我上次提到的 750刀(马上一次付清)+ up to 750刀 + up to 750刀(第二年及第三年,match 募捐到的款数)仍然有效。请尽快建立一个募款帐号,希望大家也能多多支持!
查看了一下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《慈善法》
(下面的链接是百度百科的《慈善法》全文)
https://baike.baidu.com/item/%E4%B8%AD% ... 16935269#4
之前我曾希望这个ubuntu中文论坛能成立一个开源扶持组织,请业界知名人士来管理等等,现在看来难度比较大。
首先根据《慈善法》,成立一个可以募捐的慈善组织(或者慈善信托公司)有相当高的门槛。
其次,即使成立了也还要等满两年后才能开始对外公开募捐。
好在法律只是对“筹集捐款”有严格的限定,而对“自愿捐款”则很宽松。
这也是是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案,如上面的链接中“专家解读”所说的:
“个人发起的针对某个特定个体的资助,即多对一或一对一的捐赠属于民间互助互济行为,是《慈善法》所允许的‘私益慈善’,但如果资助对象是2个以上的某一类人群,则属于慈善组织才能做的‘公益慈善’。”
此外,还存在一种情况,就是个人或非慈善组织只是作为提供信息的中介,在自媒体或大众媒体上提供募捐信息。“这种情况下,要看钱是直接捐给受助人,还是经过中介发布者,如果是后者则是违法的。”
这样看来,在我们这个论坛可以做的,就是发一个“
开源行业捐助和受助公示”帖子,
论坛自己本身不参与金钱的收支和款项的流动,只是提供一个信息公开的平台,让捐助者和受助人自己完成一对一、或者多个捐助者对一个受助人的资助。
我建议,这个“开源行业捐助和受助公示”帖子也应该有一些约定,例如:
(1)
先干活、后拿钱——主要是避免“拿钱跑路”的骗子,也避免滋生“饥勤饱懒”的心理。受助人必须首先是以自己的热情、在某方面已经做出了一点成绩,资助者看到后感觉合乎自己的心意,于是给予捐助,希望受助人不要半途而废。也就是说,这笔钱更像是事后的“奖励”而不是事前的“悬赏”。
(2)
款项公开、帐号不公开——这是处于对双方财务安全的考虑,捐助者和受助人自己可以使用论坛的短信、或者站外的电子邮件、QQ等其它联系方式,告诉对方银行帐号、支付宝帐号、微信号等信息,然后完成资助和受助的款项转移。然后再把捐款和受助的信息(帐号打马赛克的凭证)发布在论坛的专用帖子上公示。
(3)
项目公开、具体诉求不公开——因为干活和捐助都是自愿的,这不是一个公司,不是老板给员工发工资,因此,尽管捐助者可以向自己喜欢的某一特定领域捐款,但捐款后,无法(不能、也不应该)“命令”受助人必须要“做什么做什么”。例如,假设某个程序员开发了我的“单手笔顺输入法”,我一时高兴就向他捐了款;后来,我发现这程序某些地方不太满意,于是向受助人提出修改,而这个程序员他不同意我的修改方案拒绝修改,这时我不能因此要求对方退款、也不能说他“不守信用,拿了钱不干活”。因为这不是劳务合同,不是雇佣关系。如果捐助者担心自己捐款后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,那么建议捐助者按上面的第(1)条建议来做,先观察一段时间受助人,即:先干活、后拿钱——把捐款用作是事后的“奖励”而不是事前的“悬赏”。
鉴于我现在处于无业状态,所以如果您同意且愿意以这种方式来扶持开源事业的话,我也乐于接受。回应一声,我就通过站内短信把工商银行的帐号告知您。然后您把转帐凭证截图发来,我和收款凭证一起发到“开源行业捐助和受助公示”帖子上,并且会在帖子里以及正在翻译的书籍里附上致谢说明。也希望这样的一个帖子,能激发起更多的其他网友参与您所期望的“LibreOffice 手册中文化”工作中。尤其是本论坛的“软件文档翻译”版块,也许可以问问有没有人有空翻译LibreOffice的Calc电子表格使用指南?
《慈善法》中相关的条文,摘录如下:
第三章 慈善募捐
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,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。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,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。
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,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,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。
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,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,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。
第四章 慈善捐赠
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,是指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,自愿、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。
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,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。
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,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(印)制的捐赠票据。
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、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,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。
第五章 慈善信托
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,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,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,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,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。
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,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。
第七章 慈善服务
第六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服务,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,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。
第八章 信息公开
第七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,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。
第九章 促进措施
第八十条 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,依法享受税收优惠。
第八十一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,依法享受税收优惠。
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
第一百零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、责令停止募捐活动;
(一)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;
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、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,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,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。
第一百零七条 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。
第十二章 附则
第一百一十条 城乡社区组织、单位可以在本社区、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。
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。